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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2年03月23日   bet356体育亚洲版在线官网



    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科技〔202230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

      2022323

    河南工程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学校现有科研平台资源,有效巩固和延续“543”计划的培育建设成果,营造有利于学科交叉、团队协作、追求卓越、“揭榜挂帅”的良好学术氛围,大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协同育人水平,激发产出更多高层次、标志性科研成果,切实增强科研机构的活力并规范其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南工程学院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的研究院和研究中心。

    第三条 科研机构是河南工程学院有效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五大职能的一种组织形式。遵循新发展格局下学校科研创新需要进行合理设置,为学校直属机构。

    第二章 科研机构设立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密切遵循服务学校总体发展大局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硕士点培育实施方案,打造目标明确、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效益显著的科研创新团队。

    第五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严格遵循平台和团队相互依托、协同促进的原则。原则上应有省重点学科(校重点扶持学科)或省级科研平台为依托,至少组建有一支成员相对稳定、研究方向明确、研究基础比较扎实的骨干队伍。

    第六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应明确把握“打造学术制高点,塑造科研引领标杆”的原则。以全力打造特色明显、省内知名的科研创新团队为目标,通过重点扶持培育,使其成为学校开展科研创新与社会服务的标志性名片和主力军、主阵地及示范标杆,塑造良性、可持续的科研学术氛围,引领推进全校科研工作在核心指标及重点突破任务上数量和质量的双提升。

    第七条 科研机构的设立秉承“结果导向、优胜劣汰、动态调控”的原则。严格执行“择优遴选”的准入规则,加强过程管理,明确培育周期和综合考评指标。对于运转良好、成果丰硕的机构实施持续滚动支持;对于运转过程或培育期满综合考评结果不符合要求的机构实施动态调整和整改处理。


    第三章 科研机构设立的条件

    第八条 学校结合阶段总体发展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硕士点培育等重点任务遴选设立总数不超过10个的科研机构进行培育,建设周期为3年;并依据过程监控和周期综合考评结果对设立机构的负责人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申请设立科研机构应依托科研团队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较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在申请设立时的近三年内,须承担完成3项及以上省(部)级鉴定或结项的科研项目,或取得2项及以上省(部)级科技奖,或承担完成2项及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其他类国家级项目。

    2.有持续的科研项目与经费保证,至少承担在研1项国家级项目和2项及以上省(部)级项目;且在研纵、横向科研经费理工科须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须20万元以上。

    3.必须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校内教师作为负责人牵头申报,该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且主持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科研机构应至少依托一个省级重点学科或省级科研平台,组建不少于3位核心成员不多于15位骨干成员且相对稳定的科研团队。

    4.同等条件下,以验收合格和优秀的原“543”团队为依托提出申请的科研机构优先考虑设立。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设立科研机构遵循以下申报与审批程序:

    1.申请设立机构的负责人按照设立条件组织团队和申报材料,并向其本人所在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部)初审通过后将建设方案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并报送科研处审核,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2.若申请者不具备上述第九条之申报条件,但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多学科交叉融合,能够助推实现学校阶段重点目标任务,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裁定。

    3. 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裁定后,提出拟设立科研机构建议名单。

    4.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由学校发文成立,列入学校科研机构名录,并报科研处、人事处和组织部备案。

    第五章 培育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对设立的科研机构在建设周期内实施分阶段培育孵化,扶持其尽快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成果转移转化效益。针对科研机构成员及其所属学院(部)主要实施以下优惠政策:

    1.办公场地。充分确保开展工作必须的场地、用房和基本办公条件。为每个科研机构提供不少于50m2的日常固定科研活动和学术交流用房,并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

    2.经费支持。按照总额确定、递减拨付原则,对设立的科研机构给予年度基本运转经费资助;以项目驱动形式,给予科研机构试验设备和仪器购置经费资助。

    3.项目申报。在建设周期内,对于各类限项申报科研项目,为科研机构单列指标;在校博士基金和科研培育基金项目立项评审中,为科研机构申报项目设置绿色通道。

    4.专职科研岗位。根据实际情况,为每个科研机构设置数量不超过骨干成员总人数三分之一的专职科研岗位。在建设周期内,受聘该岗位的人员可减免70%的年度教学工作量任务,人事处、教务处在年度考核中对其减免量予以认可。

    5.成果归属。科研机构成员在建设周期内取得成果归入各自所属二级学院(部),纳入学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指标)的统计范畴。

    第六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机制

    学校对科研机构实施结果导向、过程监控、分类考核、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推行有效激发自身收益稳步增长、资助资金逐步退坡的自然孵化机制。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的运转

    1.科研机构设院长(主任)1名(应具正高职称),副院长(副主任)1名;在建设周期内,由校党委组织部聘任。科研机构可下设若干研究所或项目组。

    2. 科研机构实行院长(主任)负责制,组织开展本机构的科研业务活动;遵照国家相关政策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审核使用经费(含学校配套资助经费);依据贡献度和责任对机构成员进行职责划分和利益分配;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3.科研处是科研机构的科研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科研机构的阶段督查、资助经费核拨、材料审定与备案及周期综合考评等业务。

    4. 科研机构经学校批准设立后,要在15日内将机构成员名单经主要负责人(院长)签字后提交科研处备案。在一个建设周期内机构成员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某些客观原因必须调整的,须由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院长)向科研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校长办公会审定,且只能调整一次;期间,所有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不变,并接受所属二级学院(部)的相关业务考核。

    5.根据工作需要,科研机构可适当调增骨干成员人数、建议设置专职科研岗数量。以上须由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于每年初(三月底前)将本年度聘任的专职科研岗教师名单报送至科研处备案。

    6. 科研机构为非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各类协议或合同应严格遵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科研机构的考核

    第十三条 为了准确掌握科研机构的运行情况,确保取得预期培育建设效果,科研处将会同相关部门在每年底对当年科研机构取得的业绩情况进行阶段督查,对推进措施不力、建设成效不明显者实施“预警”,并记录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在三年的建设周期期满时,科研处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校内外专家,按照下列7条业绩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其中第一条为必备。满足5条及以上者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满足不少于3条者为“合格”;其它为“不合格”。

    1科研机构需满足下列两类条件之一:

    1)至少新增主持立项1项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以上项目;且理工类科研到账经费达到3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科研到账经费达到150万元以上。

    2)理工类科研到账经费达到4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科研到账经费达到210万元以上。

    2转让1项及以上新成果,转让费总计不少于50万元;或获得授权3项国家发明专利。

    3骨干成员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15篇及以上期刊论文。被SCIEISSCIA&HCICSSCI等重要检索工具之一收录,其中SCI二区及以上论文不少于5篇;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

    4.主持出版2部及以上由国家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

    5主持获得省级科研成果(项目类)二等及以上奖1项。

    6. 独立申报,或以我校牵头、与企业联合申报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获批立项建设。

    7. 新增与企业签约完成技术服务(咨询)合同经费不少于200万元项目(完成必备条件之外),并通过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

    8. 新增主持立项1项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重点以上项目(完成必备条件之外)。

    第十五条 依据三年培育建设周期的综合考评结果对科研机构作如下处置:

    1. 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学校一次性发放给科研机构奖金10万元;资助50万元用于科研机构所依托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增置或升级改造;科研机构进入下一建设周期,继续聘任原院长和副院长为机构负责人。

    2. 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科研机构进入下一建设周期,继续聘任原院长和副院长为机构负责人。

    3. 综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约谈该科研机构原院长和副院长,留任观察1年;对科研机构实施1年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享受学校的培育扶持政策。整改期满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者,取消对该科研机构原院长和副院长的聘任,重新遴选聘任负责人。

    第八章 科研机构的调整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校学术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批准后,可对科研机构进行调整。

    1.科研机构负责人离开工作岗位或调离学校的,可及时进行更换调整。

    2.科研机构在连续两个年度的阶段督查中被实施“预警”的,可对负责人进行更换调整。

    3.科研机构违规开展活动,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更换调整。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11日起执行。原《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豫工院研〔201374号)、《河南工程学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豫工院研〔201376号)、《河南工程学院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豫工院研〔20137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2年3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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